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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九类行为将纳入旅游“黑名单”

发布时间:2016-05-31 阅读1130次

       (来源: 北京青年报)

       国家旅游局昨日下发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,游客九类行为将被纳入“黑名单”。同时,旅游从业人员若存在价格欺诈、强迫交易、欺骗诱导游客消费等行为,也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。

 

  旅游从业人员强迫交易将“拉黑”

 

 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,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,将纳入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,主要包括9类:扰乱航空器、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;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;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;参与赌博、色情、涉毒活动;不顾劝阻、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;破坏生态环境,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;违反旅游场所规定,严重扰乱旅游秩序;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。

 

  同时,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、工作规范、公序良俗、职业道德,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,也将纳入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。主要包括:价格欺诈、强迫交易、欺骗诱导游客消费;侮辱、殴打、胁迫游客;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、民族习惯、风俗禁忌;传播低级趣味、宣传迷信思想;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。

 

  不文明行为记录最高保存5年

 

  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将分级建立,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一级,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不文明记录。

 

  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,实行动态管理。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,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;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,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;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,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。

 

  篡改不文明信息将被追责

 

  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形成后,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向社会公布。

 

  此外,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、损毁、非法使用、发布“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,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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